近日,有建筑行業的會員朋友提出這樣的問題,“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那么這里36個月的起始時間如何確認?”
針對這個問題我梳理了以下觀點:
1
實行備案的納稅人
36個月的起始時間
為辦理備案手續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第八條、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廢止])
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顯然對于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納稅人已不再適用。
2
不再實行備案制的納稅人
36個月的起始時間
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對于已完工未結算的老項目,營改增后結算完成的當月為36個月的起始時間;
例如:甲乙雙方于2014年12月31日簽訂《脫硫增容改造項目》2016年4月1日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但由于一些合同外簽證業務,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遲遲未結算,2016年5月乙方按老項目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簡易計稅的備案。2020年1月15日在雙方協商下完成項目的結算,并出具結算報告。乙方于2020年1月20日開具合同外結算金額的發票,并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2020年2月15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則下一個36個月的起始時間為結算完成的當月即2020年1月。
2、對于未完工未結算的老項目為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為36個月的起始時間;
例如:甲乙雙方于2016年1月10日簽訂《脫硫增容改造項目》,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乙方按老項目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簡易計稅的備案。2020年4月,選擇簡易計稅的36個月截止。如果項目未完工未結算,可以繼續選擇簡易計稅,下一個36個月是從2020年5月開始。
3、以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的為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為36個月的起始時間。
例如:2019年10月10日甲乙雙方簽訂甲供工程合同,乙方選擇簡易計稅,本項目無預付款,2019年11月項目正式開工,根據合同約定每月15日上報上月工程量,2019年12月20日經甲方審核確認11月工程量,乙方于2019年12月21日開具11月工程量發票,2019年12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確認為36個月的起始時間。
3
建筑業涉及的增值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開具發票的當天;
包括提前開具發票,即先于應稅服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4、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
適用于無償提供建筑服務視同銷售服務;適用于未簽訂合同未收到款項未開具發票的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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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工作中,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針對36個月內如果甲方要求開具9%稅率的發票,給出以下兩點建議:
1、先積極的跟甲方溝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確實溝通不下來的,只能按9%稅率開具發票,但建議已選擇簡易計稅的項目進項稅不要抵扣,以規避增值稅中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風險。
2、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