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實施后,筆者發現境外納稅人和境內扣繳義務人在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中,基本可以找到答案。境外納稅人和境內扣繳義務人,對相關規定要加強理解與掌握,合規履行跨境業務的印花稅納稅義務。
根據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如果應稅憑證是在中國境外書立、在中國境內使用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那么,哪些憑證屬于在中國境外書立、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呢?
對于這一問題,22號公告借鑒增值稅關于跨境交易的相關原則,明確了四種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的情形:
● 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標的為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位于我國境內,則視為在境內使用,納稅人需要就此憑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標的為股權,且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納稅人需要就此憑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且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那么納稅人需要就此憑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標的為服務,且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那么納稅人需要就此憑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案例1】位于美國的甲公司擁有中國境內某棟大樓的產權,甲公司將該大樓產權轉讓給英國乙公司并簽署了轉讓合同,雙方憑借轉讓合同在我國境內房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由于轉讓合同的標的是位于我國境內的大樓,因此這份合同就屬于在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境外納稅人需要按規定在我國繳納印花稅。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相關憑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范疇,無須繳納印花稅。
【案例2】丙公司是位于我國境內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A公司是其境外股東。2022年7月5日,A公司與境外B公司在境外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以1000萬美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將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B公司。2022年7月19日,丙公司持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在境內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此時,A公司和B公司應該如何就這筆業務計算繳納印花稅呢?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根據印花稅法,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22號公告進一步明確,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據此,A公司和B公司應按照2022年7月5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1000萬美元折合為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并各自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相關數據,2022年7月5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美元對人民幣6.6986元。
這筆業務印花稅金額為:1000×10000×6.6986 ×0.5‰=33493(元)。
印花稅納稅申報時間和地點,是不少境外納稅人關心的問題。
在納稅申報時間上,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1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因此,境外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印花稅前,需要關注相關業務活動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確定納稅申報時間。
至于納稅申報地點,境外納稅人需要根據是否存在境內代理人分別確定。根據印花稅法和14號公告,如果境外納稅人在境內有代理人,則以該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如果境外納稅人沒有境內代理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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